石河子大学领导干部及工作人员出差审批若干规定

发布者:薄晓岭发布时间:2015-04-23浏览次数:2047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党政领导干部及工作人员外出管理工作,便于学校工作的协调安排,进一步提高办事效率和工作质量,参照国家有关外出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各学院(所、中心)、机关各部处、直附属单位工作人员(主要指科级干部及科级以下干部、教师)离开石河子市外出(含出差、出国和出境等,下同),应提前填写《石河子大学工作人员外出审批单》(见附件,以下简称《外出审批单》),经单位分管领导同意,报送单位主要领导批准,审批后方可外出。

二、各学院(所、中心)、机关各部处、直附属单位党政副职领导出差,应提前填写《石河子大学党政领导干部外出审批单》(见附件,以下简称《外出审批单》),经该单位主要负责人同意,经分管校领导批准、审批后方可外出。

各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出差,应提前填写《外出审批单》,经分管校领导同意,报送校主要领导批准、审批后方可外出。

三、学校副职领导出差,应提前填写《外出报告单》,由学校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分别报送书记和校长批准,审批后方可外出。

四、学校主要领导赴疆外出差,需向兵团主要领导请假;疆内出差,校长向书记请假、书记向校长请假。

五、若《外出审批单》中的经费来源为校控经费,还需要由主管财务工作的校领导或校主要领导进行经费审批。报销时,应附《外出审批单》、会议通知或邀请函、差旅费相关票据等;参加一般性的学会、协会、国内外学术会议或与本人科研业务有关的出差,差旅费从本人科研经费支付。

六、跟随校领导出差的各学院党政领导及工作人员的差旅费从各学院经费中支付。

七、领导干部外出期间,务必保持通讯畅通。

八、领导干部外出期间,不得擅自改变出访路线或逾期滞留。

九、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十、本规定由党办、校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