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河子大学合同专用章管理办法

发布者:党校办发布时间:2017-11-06浏览次数:1714

石河子大学合同专用章管理办法


 为规范学校合同专用章的使用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学校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为合同专用章的统一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合同专用章的设计、刻制及学校合同专用章的保管、用印等项管理工作。  

 第二条  合同专用章的使用范围为:凡学校对外签订合同所加盖的印章,一律使用合同专用章,不得用其他印章代替。

 第条  印章管理部门不得在与印章名称不一致的合同书上章,即合同书的当事人名称必须与印章名称一致。

 第条  合同专用章应严格按授权的范围使用,不准混用、代用或借用,不得携带外出。否则,学校计财处有权拒绝办理付款结算手续,由此引起的责任由有关责任人员承担,并可视情况予以处罚。

条  严禁违规使用印章,不得将合同专用章用于非合同文书,不得在空白纸页上盖合同专用章。尤其不得在下列合同、文书上盖章:

() 保证合同、抵押合同、融资合同、委托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人事聘用合同、委托借款合同、建设用地合同、劳动用工合同;

() 含有对外保证内容的承诺书;

(三)含有授权委托内容的介绍信。

第六条  学校合同专用章由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指定专人妥善保管,用印时应严格审查、合法使用,不得让他人代管。  

第七条  合同经审查同意需加盖合同专用章的,合同经办人应持学校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副校级领导)亲自签署的合同文本,向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申请加盖合同专用章。加盖合同专用章应由用印单位填写《用印审批单》,并按有关规定逐级审批,最后由法定代表人签批。  

第八条  未经审查和审查未通过的合同,以及没有合同编号的合同,不得加盖合同专用章。  

第九条  合同专用章出现丢失、损毁或被盗时,印章管理部门要立即向学校主要领导报告,学校立即登报声明作废和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尽量减少由此产生的各种可能损失。  

第十条  合同专用章保管纳入员工离职、换岗时移交工作的一部分,须办理合同专用章移交手续后方可办理离职、换岗手续。  

第十一条  任何学院、单位不得擅自刻制合同专用章,不得伪造学校合同专用章。否则,由此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经济责任,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合同专用章保管使用的检查工作列入学校年度合同检查范围之内。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