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河子大学机关部门公务用车管理规定(试行)

    根据学校公务车辆管理改革办法,结合学校机关部门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公务用车指用于办理公务、机要通信、处置突发事件等公务活动的机动车辆。
  二、公务用车遵循经济适用、节能环保、保障公务、节约使用的原则。
  三、公务用车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公务车辆,不得公车私用,不得挪作他用,并接受监督。

  四、学校机关部门公务用车由校办统一派车,统一结算。

  五、学校机关部门公务用车需严格程序办理。单位申请—校办登记—校办主任审批—派车—乘车人持校办派车单用车—乘车人核定公里数签字—驾驶员审核签字—结账报销。

  六、学校机关部门公务用车注意事项:

  1. 填写公务用车申请表,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

  2. 市区内原则上不派车,特殊情况由校办主任审批。

  3. 部门大型会议和活动公务用车需提前一星期预定,并制定公务用车经费预算方案,报请校领导审批。

  4. 公务用车不得擅自改变行程,特殊情况需报请校办主任审批。

  5. 学校机关部门各单位指定专人负责联系公务用车。

  6. 学校校办行政科负责机关部门各单位公务用车需求。

  七、学校机关部门工作人员确需公务用车,鼓励拼车出行。

  八、费用结算。学校机关部门用车费用结算由校办审核报请校领导审批后统一结算支付。

  九、本办法由校办制定,未尽事宜补充完善。

  十、本办法即日起执行。



                                    石河子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4年4月16日